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導師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完善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以下簡稱“碩士生導師”)招生制度,提高碩士研究生培養質量,擴大碩士研究生教育資源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文件,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招生條件
第二條我校在崗在編教師或兼職教師,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遴選獲得碩士生導師資格,且按規定參加碩士生導師的崗位培訓。
第三條政治素質過硬,師德師風高尚,業務素質精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相關工作,且距離學校規定的退休年齡不少于3年(截至招生年份的12月31日)。
第四條科研業績要求
(一)學術學位碩士生導師
近三年主持本學科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項目合同期内),或學校開展招生資格審核年份的上一年度末可支配科研經費達到要求(人文社科類不低于1萬元、理科類不低于3萬元、工科類不低于6萬元);且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發表論文或取得其他科研業績,根據所屬學科類别,滿足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于下一年度招收碩士生。具體條件如下:
自然科學類:
1.在本學科發表北圖核心期刊等級以上論文3篇。
成果等效:1篇SCI、SSCI期刊論文可視作北圖核心期刊3篇;1篇EI(限境内中文期刊,CCF認定的A類和B類國際學術會議論文<限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學科>)、CSSCI、CSCD期刊論文可視作北圖核心期刊2篇;主編省部級以上規劃教材1部可視作北圖核心期刊2篇,出版學術著作(獨著或第一作者)或主持出版譯著1部可視作北圖核心期刊1篇,著作及教材總數僅限折算1部;獲得國家授權發明專利1件(第一發明人),可視作北圖核心期刊1篇,專利僅限折算1件。國家學科評估指标體系中的補充期刊視同北圖核心期刊(限建築類學科)。
2.獲得省部級以上科研成果獎或研究生類教學成果獎,或獲得市廳級科研成果獎(唯一獲獎者或排名第一)。
3.主持省研究生教育教學改革研究項目;或獲得省級以上優秀研究工作站、省優秀研究工作站示範基地(進站導師團隊總責任人);或指導學術學位研究生獲得校級以上優秀碩士論文;或指導研究生在國家級學科競賽中獲獎;或指導學術學位研究生以第一作者發表北圖核心期刊等級以上論文生均1篇。
人文社科類:
1.在本學科發表北圖核心期刊等級以上論文3篇。
成果等效:1篇我校公布的人文社科一類核心期刊論文或SCI、SSCI期刊論
文可視作北圖核心期刊3篇;1篇CSSCI、人大複印資料(全文)期刊論文可視作北圖核心期刊2篇;主編省部級以上規劃教材1部可視作北圖核心期刊2篇,出版學術著作(獨著或第一作者)或主持出版譯著1部可視作北圖核心期刊1篇,著作及教材總數僅限折算1部;獲得國家授權發明專利1件(第一發明人),可視作北圖核心期刊1篇,專利僅限折算1件。
2.獲得省部級以上科研成果獎、研究生類教學成果獎,或獲得市廳級科研成果獎(唯一獲獎者或排名第一)。
3.主持省研究生教育教學改革研究項目;或獲得省級以上優秀研究工作站、省優秀研究工作站示範基地(進站團隊總負責任人);或指導學術學位研究生獲得校級以上優秀碩士論文;或指導研究生在國家級學科競賽中獲獎;或指導學術學位研究生以第一作者發表核心期刊論文生均1篇。
(二)專業學位碩士生導師
近三年,主持本專業領域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項目合同期内)、專業實踐項目或工程項目,或學校開展招生資格審核年份的上一年度末可支配科研經費達到要求(人文社科類不低于2萬元、理科類不低于4萬元、工科類不低于10萬元);且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發表論文,或取得其他科研業績或實踐成果,滿足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招收碩士生。具體條件如下:
1.在本專業領域學術期刊上發表北圖核心期刊等級以上論文1篇;或出版學術著作(獨著或第一作者)或主持出版譯著或主編省部級以上規劃教材1部,或出版畫冊、VCD、CD個人專輯。
2.獲得省部級以上科研成果獎或研究生類教學成果獎;或獲得市廳級科研成果獎、研究生類教學成果獎(唯一獲獎者或排名第一)。
3. 主持省研究生教育教學改革研究項目;或獲得省級以上優秀研究工作站、省優秀研究工作站示範基地(進站導師團隊總責任人);或指導學術學位研究生獲得校級以上優秀碩士論文;或指導研究生在國家級學科競賽中獲獎;或指導學術學位研究生以第一作者發表北圖核心期刊等級以上論文生均1 篇。
第五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暫停導師招收碩士生的申請資格:
1.在思想政治、品行道德、學術作風等出現嚴重問題,不能為人師表者。
2.不能履行對研究生培養和指導職責者。
3.在江蘇省學位論文抽檢評議中,所指導的研究生學位論文抽檢評議結果為一篇論文出現2 個以上“不合格”者;或近三年所指導的研究生學位論文在學校組織的論文評閱中,有兩篇以上論文因論文評閱結果 “不合格”而不能參加論文答辯者。
4.所指導的研究生在科研活動、學位論文工作中有弄虛作假、抄襲剽竊等學術不端行為,導師失察并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者。
5.因身體健康或其他原因而難以繼續承擔實際指導任務者。
第三章招生資格審核
第六條 碩士生導師招生資格審核工作每年開展一次。滿足我校碩士生導師招生條件者,通過個人申請、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織認定、學校組織審核等程序後方可獲得招生資格。
第七條 申請招生的碩士生導師須向招生學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并填寫《利记官方网站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申請招生登記表》。
第八條 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招生計劃、學科發展需要和導師指導能力等因素,對申請者做出是否符合招生條件的認定結果,所在學院須将認定為符合招生條件的申請者及其所提交的全部申報材料與審查情況在本部門内部公示3 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由所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簽署意見後,報研究生部。
第九條 研究生部對學院提交的認定結果組織審核,對符合招生條件者,發文予以公布,并列入下一年度碩士生招生計劃。
第四章附則
第十條 相關學院共有學科的碩士生導師招生資格的審核工作,一般由學科牽頭學院組織進行。在相關學院協商一緻的情況下,也可由非牽頭學院組織進行,但應
執行同一招生條件。
第十一條 具有招生資格的碩士生導師,原則上不能同時跨兩個一級學科或跨兩個專業學位類别(領域)招生;每位導師每屆招生人數一般不超過4 人,導師首次
招生不超過1 人,兼職導師每屆招生不超過1 人。
第十二條 确因學科專業發展需要,研究生導師有下列情形的,須由學科申請,本人同意且承諾完成研究生培養工作,所在學院同意、學校批準後,可準予在下一
年度招生。
(一)研究生導師的年齡離學校規定的退休年齡少于3 年(截至招生年份的12月31 日)。
(二)研究生導師已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經學校批準延聘。
第十三條 從境外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實行年薪制)的碩士生導師,可免于招生資格審核;但須經個人申請,學科所在學院同意,學校批準後獲得招生資格。
第十四條 對于現有招生導師數量嚴重不足,難以支撐研究生培養任務的學科時;經學科申請,學科所在學院同意,學校批準後,導師招生條件可适當放寬(原
則上僅限一次)。
第十五條 本辦法為碩士生導師招生條件的基本要求,各學院可根據招生指标、導師指導能力及各學科、專業學位類别(領域)等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和執行不
低于本辦法要求的碩士生導師招生條件,并報研究生部審核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