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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科技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暫行辦法

2019年04月18日 09:06  點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教财〔2014〕1号)及《江蘇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蘇财規〔2012〕35号),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标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每年評審一次。所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在學非定向碩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均有資格申請。當年畢業的研究生不再具備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資格。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三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學習成績優異,課程加權平均成績在80(含)分以上,且單科成績不低于70分;

(五)科研能力顯著,發展潛力突出,學術學位研究生要有較強的科研創新能力和體現創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專業學位研究生要有較強的專業實踐能力和适應專業崗位的綜合素質;

(六)積極參加學校各類社會工作、文化活動、社會實踐和志願服務等。

第四條 新入學研究生的申請條件除具備第三條中第1、2、3款外,還須滿足入學考試總成績優異或為推免錄取,且在入學前一年内取得突出科研成果。

第五條 研究生出現以下任一情況,不具備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一)欠繳學費、住宿費者;

(二)參評學年學位課程考試不合格者;

(三)參評學年違反國家法律、校紀校規受到紀律處分者;

(四)參評學年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五)參評學年學籍狀态處于休學、保留學籍者;

(六)延長學習年限者。

第六條 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的研究生,可以同時參評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研究生國家助學金以及其他研究生獎助學金。

第七條 研究生在正常學制内可多次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超出正常學制的研究生,原則上不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第八條 正常學制内,因國家和單位公派出國留學或校際交流在境外學習的研究生,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由于因私出國留學、疾病、創業等原因未在校學習的研究生,期間内原則上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第三章評審組織

第九條 學校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校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制定評審實施辦法、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和監督評審工作,并裁決有關申訴事項。

第十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研究生部,具體負責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組織工作,包括:制定評審工作實施計劃、審核學院初審名單、公布評審結果、上報評審工作情況和評審結果、統一保存評審資料等。

第十一條 各相關學院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領導任副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代表、研究生秘書或輔導員、研究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實施細則制定、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在履行評審工作職責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原則,即在評審過程中,積極聽取其他委員的意見,在平等、協商的氣氛中提出評審意見;

(二)回避原則,即發生與評審對象存在親屬關系、直接經濟利益關系或有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時,應主動向評審委員會申請回避;

(三)公正原則,即不得利用評審委員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單獨或與有關人員共同為評審對象提供獲獎便利;

(四)保密原則,即不得擅自披露評審結果及其他評審委員的意見等相關保密信息。

第四章評審程序

第十三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杜絕弄虛作假。

第十四條 為保證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的質量,擴大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影響力和激勵引導作用,評審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養模式創新的競賽、公開答辯等環節,實行差額評選。

第十五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采取以研究生個人自主申報為主、學院評審委員會初評推薦、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核确定的方式進行評審。程序如下:

符合申請條件的研究生主動向所在學院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提交《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及相關表格和證明材料。二、三年級研究生申報國家獎學金的科研成果,其第一署名單位應為蘇州科技學院,第一完成人原則上應為研究生本人。同一成果不可重複申報使用。

學院評審委員會負責初步評審,評審過程中應充分尊重本單位學術組織、研究生導師的推薦意見,确定本單位推薦人選。推薦人選名單和本人評審材料應在本單位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将推薦人選名單和相關評審材料以及評審工作報告提交學校評審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審核确定和備案留查。

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确定後,将評審結果在全校範圍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由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将評審工作情況和評審結果報江蘇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條 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研究生及相關人員,可在學院公示階段向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複。如申訴人對學院作出的答複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五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研究生部将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定通過的獲獎名單提交學校财務處,由學校财務處将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研究生。學校将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籍檔案,并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榮譽證書。

第十八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過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發放接受學校及上級财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九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得者若被發現申請材料存在弄虛作假現象、存在學術不端等違規行為,學校将收回已頒發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榮譽證書和全部獎金,并按相關校紀校規予以嚴肅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 各學院須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報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蘇州科技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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