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激勵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科研、勇于創新、積極進取,在全面實行研究生教育收費制度的情況下支持研究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财政部國家發改委教育部關于完善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财教〔2013〕219号)和《江蘇省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蘇财規〔2014〕2号)精神,我校從2014年秋季學期起,設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為做好我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生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在學非定向碩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
第二章基本條件與獎勵标準
第三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品學兼優;
(四)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第四條 研究生出現以下任一情況,不具備當年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參評資格:
(一)欠繳學費、住宿費者;
(二)課程考核不合格補考者;
(三)違反國家法律、校紀校規受到處分者;
(四)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經查證屬實者;
(五)學籍狀态處于休學、保留學籍者;
(六)延長學習年限者。
第五條 新生(一年級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設兩個等級,暫依據報考志願、錄取情況來确定,今後逐步過渡到按入學考試總成績評定。
新生中第一志願報考我校且上線錄取的或推免錄取的,第一學年可直接獲得新生一等學業獎學金,獎勵标準為10000元;調劑錄取(含校内調劑)的,可獲得新生二等學業獎學金,獎勵标準為8000元。
第六條 二、三年級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設三個等級,依據研究生思想品德、學習成績、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方面的實際表現綜合評定,确定學業獎學金等級。
一等學業獎學金覆蓋比例20%,獎勵金額12000元;二等學業獎學金覆蓋比例50%,獎勵金額8000元;三等學業獎學金覆蓋比例30%,獎勵金額6000元。
學院可以在學業獎學金總額投入不變的情況下,就以上三個等級的覆蓋比例在國家和學校政策允許範圍内自主調整。
第七條 獲得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的研究生,可以同時參評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研究生國家助學金以及其他研究生獎助學金。
第八條 學校統籌财政撥款、學費收入、社會捐助等,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标準進行動态調整。
第三章評審組織與程序
第九條 學校成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校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和監督評審工作,并裁決有關申訴事項。
第十條 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研究生部,具體負責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組織工作,包括制定評審工作實施計劃、審核學院初審名單、公布評審結果等。
第十一條 各相關學院成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學院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學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領導任副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代表、研究生輔導員或秘書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學院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細則制定、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十二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杜絕弄虛作假。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審采取以研究生個人自主申報、學院評審委員會初評推薦、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核确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三條 各學院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确定本學院獲獎學生名單後,應在本學院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提交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審定結果在全校範圍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條 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學院公示階段向本學院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複。如申訴人對學院做出的答複仍存在異議或者對學校評審結果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四章資金發放
第十五條 研究生部将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定通過的獲獎名單提交學校财務處,學校财務處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學業獎學金發放給獲獎研究生。研究生獲得學業獎學金的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六條 辦理休學的研究生,休學期間停發學業獎學金;提前畢業的研究生,畢業後停發學業獎學金。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 各學院須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學院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報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核。
第十八條 學制為2.5年的研究生,三年級學業獎學金标準折半計算。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秋季學期後入學的研究生起執行本辦法,由研究生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