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激勵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江蘇省普通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由中央和江蘇省政府共同出資設立。
第二章 獎勵對象、标準與申請條件
第三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我校在校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全日制本科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國家勵志獎學金每年的獎勵資助名額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确定下達。
第四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标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無違紀行為;
(四)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學生的綜合測評成績排名須在評選範圍内前50%;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章 申請與評審
第六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七條 同一學年内,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
第八條 申請及評審程序:
(一)個人申請。需要申請的學生在規定時間内向學院提出申請,并填寫《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
(二)學院初審。學院在規定時間内,根據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條件和學校下達名額,完成本學院申請學生的初審工作,并将通過初審的名單在學院範圍内公示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上報學生工作處。
(三)學校複審。學生工作處負責組織成立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對各學院上報的人員進行複審,提出學校當年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後,在校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四)上報。學校公示無異議後,将評選結果報送至江蘇省教育廳批複。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九條 各學院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确保國家勵志獎學金真正用于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在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環節,要加強勵志教育、誠信教育和社會責任感教育,培養青年學生自立自強、誠實守信、知恩感恩、勇于擔當的良好品質。同時對國家勵志獎學金獲得者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管理與監督,确保獎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條 堅決杜絕不正之風和弄虛作假的行為。一經發現有弄虛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情況的,追繳個人所獲得的國家勵志獎學金,并依據學校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同時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學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