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鼓勵我校學生争先創優、求實創新、發展特長,促進綜合素質全面提升,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綜合測評應當對學生的在校表現進行合理、科學的評價,得出學生在校表現綜合成績,為全面提升人才培養質量提供評價依據。綜合測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本科學生。
第三條 學生綜合測評的内容包括三部分:思想品德(G1)、學習成績(G2)和素質拓展(G3)。
第四條 綜合測評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以德為先原則。綜合測評要貫徹高校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和要求,堅持以德為先的評價标準,提升大學生思想道德品質。
(一)科學導向原則。綜合測評要科學合理、實事求是,真正體現國家教育方針和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起到激勵先進、鞭策後進、推進綜合素質提升的作用。
(二)客觀公正原則。綜合測評要反映學生平時表現的客觀情況。各班要注意建立學生平時表現的檔案,及時收集數據和資料。綜合測評堅持自我測評、群衆測評和組織測評相結合,測評人員、測評過程及測評結果公開。
第五條 本科生綜合測評每學年進行一次,原則上以專業為單位,一般在每年10月份進行。
第二章 思想品德考核
第六條 思想品德考核分為理想信念、道德情操、遵紀守法、學習态度、身心健康五個方面,對學生的現實表現作出評價。
第七條 上述五個方面的基本内容:
(一)理想信念: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具有堅定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想信念。認真參加思想政治理論學習和校、院組織的各項理想信念教育活動。
(二)道德情操: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積極參加志願服務、社會實踐等活動。
(三)遵紀守法:法治觀念強,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學校管理制度,恪守學術道德。
(四)學習态度:具有明确的學習目标,學習态度端正,勤奮刻苦,積極參加各種教學實踐活動,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
(五)身心健康:具備穩定的心理素質,保持良好的學習生活狀态和精神面貌,人際關系和諧;身體素質良好,積極參加各種體育鍛煉和競賽活動,達到《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标準》要求。
第八條 思想品德考核以班級為單位,采取個人小結、同學互評、班主任(輔導員)評議相結合的方法。學生評議(G′)、班主任(輔導員)評議(G″)按百分制給出,權重分别為60%和40%。
其計算公式:G1=G′×60%+G″×40%
第九條 班主任(輔導員)評議成績為:班主任(輔導員)在記錄、掌握大量反映學生品質特征的行為基礎上得出的分值。
第十條 各班級計算出每位學生的思想品德考核分(G1),根據分值排序确定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其中優秀、良好者在全班同學中的比例分别不超過30%和60%。
第十一條 若有下列情況之一,思想品德考核為不合格:
(一)違反法律法規,受到治安處罰或刑事處罰;
(二)違反校紀校規受處分;
(三)在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有嚴重失信行為;
(四)集體觀念淡漠,拒不參加公益勞動或公益性社會實踐活動。
第三章 學習成績測評
第十二條 課程學習成績(G2)以學生平均學分績點計分。
其計算公式為:G2=(∑(課程學分×績點))/(∑課程學分)+附加分×4%
第十三條 通過省級以上統考統測,附加分按以下标準加分:
(一)非外語專業學生:二年級及以前CET-4考試成績達到控制線的加1分;CET-6考試成績達到總分的60%的可加2分。以上兩項加分不累計,以高者計。
(二)外語專業學生:英語專業學生,二年級通過TEM-4加1分;日語專業學生,二年級及以前通過日語N2級加1分,二年級及以前通過日語N1級加2分;三年級通過日語N1級加1分。以上加分不累計,以高者計,加分後再次通過同級考試的不再計加分。
(三)非計算機類專業學生:二年級及以前通過計算機Ⅱ級考試加1分;三年級及以前通過計算機Ⅲ級考試加3分,以上兩項加分不累計,以高者計,加分後再次通過同級考試的不再計加分。
(四)計算機相關專業學生:二年級及以前通過計算機Ⅲ級考試加1分;三年級及以前通過程序設計考試加3分,以上兩項加分不累計,以高者計,加分後再次通過同級考試的不再計加分。
第十四條 G2按學年計算,以其實際數計入總分。
第四章 素質拓展測評
第十五條 素質拓展是指學生在本學年内通過發展特長,發揮創造精神而獲得的在科學技術、社會工作、文體活動等方面的成果。素質拓展測評采用加分辦法,分項累加,由此所得到的累計得分最高為25分。
其計算公式為:G3=累計得分×4%
各學院可根據以下加分條款酌情确定加分細則,須确保同年級同專業加分值标準統一。
第十六條 科學技術成果加分。均以獲獎證書為依據,團體項目中排名第一的按最高标準加分,其餘參與人員按實際貢獻予以加分。
(一)學科競賽
學生參加教育部、教育廳等各級部門組織的學科知識技能競賽,參賽和獲獎學生按照獲獎等級予以加分,具體如下:
競賽
性質 省級三等獎
校二、三等獎 國家三等獎
省級二等獎
校一等獎 國際三等獎
國家二等獎
省、大區一等獎 國際二等獎
國家一等獎 國際特、一等獎
挑戰杯特等獎
加分 1~2 1~3 2~4 3~5 4~8
(二)科技發明(以通過相應鑒定為準)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申請并被受理或取得國家專利,可獲得相應的加分,具體如下:
類别 申請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并被受理 申請發明專利并被受理 授權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 授權發明專利
加分 2 4 4 8
(三)發表學術論文、出版學術著作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在國内外正式出版的學術著作發表論文,均可獲得相應的加分,具體如下:
類别 校、市、省内部學術刊物 一般公開發行學術刊物 國家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 主編或合編學術著作 獨著或合著學術著作
加分 1 1~3 4~6 2~5 3~6
第十七條 社會活動加分。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參加志願服務、文明公益等社會活動,均可獲得相應加分,具體如下:
類别 院級、校級文明宿舍 院級、校級、省市級社會活動類先進稱号 其它社會活動
加分 0.5,1 0.5~1.5 0~2
以上加分均須有相應證明材料,并經學院測評領導小組審核通過。文明宿舍分數不累加。
第十八條 文體競賽加分。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參加各類文體競賽活動并獲得獎勵名次,均可獲得相應加分,具體如下:
類别 校級文體競賽 市級、片區文體競賽 省級及以上文體競賽
加分 1~2,累計不超過3分 1~3,累計不超過5分 2~5,累計不超過7分
第十九條 出國(境)學習及相關外語考試加分。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參加在海外舉行的國際學術會議并作學術報告、或者出國(境)學習,或在相關外語考試中獲得較好成績,可獲得相應加分,具體如下:
類别 出國(境)學習(短期、三個月、半年以上) 參加本科生政府留學獎學金項目 雅思≥6.5、托福≥85、新GRE≥319、GMAT ≥600、德福≥4級、DSH≥2.0、法語TEF≥699、TCF≥380等 在國際學術會議上做學術
報告
加分 0.5~1.5 1.5 1.5 3
第五章 測評結果及其應用
第二十條 每學年對學生進行綜合測評後,以測評成績作為評定獎學金及“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等優秀個人的依據,并作為評選“優秀畢業生”和擇優推薦就業的根據。
第二十一條 思想品德考核在良好等級以下者,不得參加評獎評優。
第六章 組織領導及評審程序
第二十二條 本科生綜合測評工作由學生工作處負責組織和指導,各學院負責實施。各班要成立由班主任(輔導員)主持,班長、團支部書記、學生代表組成的綜合測評小組,由測評小組負責本班級評分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學院應建立健全學生平時表現的考核、管理制度,由輔導員、班主任、學生幹部負責記錄、搜集和整理學生平時表現的原始材料。
第二十四條 測評開始時,要在全體學生中進行一次動員,講明測評意義、測評方法等,切實讓學生端正測評态度,教育學生正确評價自己和評價同學,使測評結果能真實地反映學生實際情況。
第二十五條 測評工作程序:
(一)總結:學生對本人表現要寫出書面小結。其基本内容為:所取得的成績、存在的不足及今後努力的方向。
(二)評分:由各班成立的測評小組在班主任(輔導員)組織下根據學生平時表現和成績記載,依據條例對學生進行評分,填寫學生測評表。
各班級在進行思想品德考核(G1)時,由班主任(輔導員)主持召開民主評議大會進行評議,具體分值核算由班級測評小組完成。
學習成績測評(G2)由班級測評小組進行計算,計算過程及結果受各學院監督審核。
素質拓展測評(G3)的加分,由學生本人提供證明材料,報經學院鑒定,并最終酌情裁定加分。其中社會活動加分由任職部門和學生所在學院商定加分值。所有加分證明材料,由學院審核、彙總并保存一學期以上;所有加分應在學院内公示。
(三)審核:各學院負責審核各班綜合測評結果,并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和本條例的規定,對測評結果進行調整,同時填寫完備的學生綜合素質測評表。
(四)公示:向學生公布測評結果,聽取意見。若有異議,應在測評結果公布一周内向學院提出,學院應在3日内做出處理。學生對學院處理仍有異議的,可在學院處理後3日内以書面形式向學生工作處提出複議,學生工作處應在一周内做出處理。此為最終處理意見。
(五)表彰:依據綜合測評成績和相關條例進行獎勵和表彰。
第七章 獎學金評定辦法
第二十六條 獎學金評定采取個人申報制,凡符合條件的同學均可直接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在規定的時間内不主動申報的同學視為放棄。
第二十七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不得參加本學年度獎學金評選:
(一)思想品德考核(G1)等第在良好以下的;
(二)單科不及格的;
(三)未達到《學生體質健康标準》良好等級,且體育課缺勤或課外鍛煉活動未達規定次數的。
第二十八條 學習成績測評和素質拓展測評之和(G2+G3)作為獎學金排名依據,根據分值排序和評獎比例,分别确定特、一、二、三等獎學金。
第二十九條 獎學金及其比例(指按參評年級學生總人數的比例,四舍五入):
等級 特等獎 一等獎 二等獎 三等獎
比例 2% 5% 10% 15%
金額 3000元/年 2000元/年 1000元/年 500元/年
師範類學生如無違紀現象,均可獲得專業獎學金。專業獎學金系普惠性資助,不視為對優秀學生的獎勵、不發證書。獲得獎學金的師範類學生,一律不再享受專業獎學金。
第三十條 三年級及以上學生,CET-4考試成績未達到控制線的,評選獎學金時降一等級。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各項考核條文中未包括的其他情況,可參照條例中的有關條款執行。
第三十二條 各學院在進行綜合測評時,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并将具體方案報學生工作處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适用于全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本科學生。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