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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记官方网站國家獎學金評定辦法

2019年05月13日 09:55  點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激勵我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根據江蘇省财政廳、教育廳關于《江蘇省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管理實施細則(暫行)》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于獎勵我校全日制本科學生中特别優秀的學生。

國家獎學金每年的獎勵名額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分配下達。

第二章 獎勵對象、标準與申請條件

第三條 國家獎學金的獎勵對象為我校在校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全日制本科學生中特别優秀的學生。

第四條 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标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條 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政治立場堅定,思想進步,道德品質優良;

(二)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無違紀行為;

(三)尊敬師長,團結同學,關心集體,敢于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有良好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四)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别突出。上一學年學習成績排名與綜合考評成績排名原則上均須位于前10%(含10%)。

學習成績排名與綜合考評成績排名依據的總人數及名次,按國家獎學金名額分解下達到的最終一級單位确定。

(五)思想品德考核成績優秀,《學生體質健康标準》達标測試成績“良好”以上。

第六條 對于學習成績和綜合考評成績沒有進入前 10%,但均達到前30%(含30%)的學生,如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新發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文藝比賽等某一方面表現特别優秀,符合《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範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評審與材料填報工作的通知》(教财廳函〔2010〕16号)規定的“其他方面表現非常突出”的認定條件的,可在提交詳細的證明材料後,申請國家獎學金,具體如下:

1.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的實際行動,在本校、本地區産生重大影響,在全國産生較大影響,有助于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2.在學術研究上取得顯著成績,以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錄,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學術專著(須通過專家鑒定)。

3.在學科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國際和全國性專業學科競賽、課外學術科技競賽等競賽中獲一等獎(或金獎)及以上獎勵。

4.在創新發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科研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或獲得國家專利(須通過專家鑒定)。

5.在體育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為國家争得榮譽。非體育專業學生參加省級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高水平運動員(特招生)參加國際和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集體項目應為主力隊員。

6.在重要文藝比賽中取得顯著成績,參加國際和全國性比賽獲得前三名,參加省級比賽獲得第一名,為國家赢得榮譽。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7.獲全國三好學生、全國優秀學生幹部、全國社會實踐先進個人、全國十大傑出青年、中國青年五四獎章等全國性榮譽稱号。

第七條 學院應根據學生思想品德、學習成績、體育鍛煉、校規校紀等方面,結合學校各項“評優”活動,對學生進行全面考核,綜合測評,确保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特别優秀的學生。

第八條 國家獎學金按年度申請和評審。同一學年内,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三章 評審程序

第九條 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十條 申請及評審程序:

(一)個人申請。需要申請并符合條件的學生在規定時間内将個人申請材料及《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提交所在學院。

(二)學院推薦。學院根據國家獎學金申請條件和學校下達名額,完成本學院申請學生的推薦工作。各學院要成立分管領導為組長,班主任、輔導員、學生代表等為成員的評審小組,在規定時間内通過民主評議等方式确定本院系拟推薦學生名單,并将拟推薦的名單在學院範圍内公示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上報學生工作處。

(三)學校評審。學生工作處負責組織成立國家獎學金校級評審委員會,對學院推薦的候選人進行評審,提出學校當年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後,在校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四)上報。學校公示無異議後,将評選結果報送至江蘇省教育廳審批。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各學院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确保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特别優秀的學生。校級國家獎學金評審機構要嚴格審查學院評審程序是否規範,推薦學生資格條件是否符合要求,尤其要嚴格審查學生的成績排名。

在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環節,要加強勵志教育、誠信教育和社會責任感教育,培養青年學生自立自強、誠實守信、知恩感恩、勇于擔當的良好品質。同時對國家獎學金獲得者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管理與監督,确保獎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二條 國家獎學金的評選嚴格遵循評選标準,堅決杜絕不正之風和弄虛作假的行為。一經發現有弄虛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的,追繳個人所獲得的國家獎學金,并依據學校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同時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學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獎勵證書,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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