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體現黨和政府對普通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根據《江蘇省普通高校國家助學金管理實施細則(暫行)》(蘇财教〔2007〕136号)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江蘇省政府共同出資設立。
第二章 資助對象、标準及申請條件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為我校全日制本科學生(含當年入學新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受助學生的生活費用。
國家助學金資助标準為平均每人每學年3000元,各學院可根據實際情況按2000、3000、4000元三檔發放。
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應給予4000元的國家助學金資助。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儉樸。
第六條 在同一學年内,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三章 申請與評定
第七條 國家助學金每學年評定一次,國家助學金的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八條 國家助學金的申請及評定程序如下:
(一)個人申請。有關學生在規定時間内向學院提出申請,并填寫《國家助學金申請表》。
(二)學院評定。學院在規定時間内,根據國家助學金申請條件和學校下達名額,完成本學院申請學生的評定工作,并将評定後的名單在學院範圍内公示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上報學生工作處。
(四)學校複核。學生工作處負責組織成立國家助學金校級複核小組,結合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對學院評定結果進行複核,提出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初步名單及資助檔次,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後,确定學校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最終名單及資助檔次。
(五)上報。學校确定名單後,将評定結果報送至江蘇省教育廳備案。
第四章 管理、發放與監督
第九條 各學院應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确保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在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環節,要加強勵志教育、誠信教育和社會責任感教育,培養青年學生自立自強、誠實守信、知恩感恩、勇于擔當的良好品質。同時對國家助學金獲得者進行教育、管理與監督,确保助學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條 學校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标準、方式,及時足額将國家獎助學金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
(一)國家助學金由學校财務部門按月發放。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暫停國家助學金的發放:
1.因各種原因已辦理休學手續;
2.違反校紀校規,被給予警告和嚴重警告處分;
3.經查實有濫用受助資金和高消費行為。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取消國家助學金的發放:
1.因各種原因已辦理退學手續;
2.嚴重違反校紀校規,被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經查實有嚴重亂消費和高消費行為;
4.經查實有弄虛作假行為騙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
5.家庭經濟狀況明顯好轉,本人主動申請放棄。
第十一條 堅決杜絕不正之風和弄虛作假的行為。一經發現有弄虛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國家助學金情況的,追繳個人所獲得的國家助學金,并依據學校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同時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