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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记官方网站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2019年05月07日 10:39  點擊:[]

為規範管理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培養學生自立自強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結合我校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餘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

第二條 勤工助學活動必須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餘力、自願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争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三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打工。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勤工助學工作,負責協調學校的财務、人事、學工、教務、科研、後勤、團委等部門,配合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開展相關工作。充分發揮學生會等學生社團組織在勤工助學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學工作。

第五條 學校學生資助中心下設勤工助學辦公室,具體負責勤工助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學崗位

第六條 校内勤工助學崗位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

(一)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

(二)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三) 校内勤工助學崗位設置應以校内教學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後勤服務等為主。

第七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

第八條 校内單位必須堅持精簡、适度原則聘任勤工助學學生參加輔助性工作,不得聘用學生代替各類崗位全職職工的工作。

第九條 因編制緊張,人手不足,确需設立勤工助學崗位的,需要學生勤工助學者,須填寫《勤工助學崗位申請表》,連同崗位職責交勤工助學辦公室,由勤工助學辦公室核定其用工數量和報酬标準。

第十條 經勤工助學辦公室審核後,用工單位本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招聘勤工助學學生。安排勤工助學崗位,要優先考慮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一條 校外勤工助學活動必須由校團委領導下的學生社團統一管理,并注重與學生學業的有機結合。

第十二條 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校團委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提出申請,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文件。經審核同意,推薦适合用人單位工作要求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産作業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健康的勞動。

第四章 崗位申請與錄用

第十四條 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對象為在學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十五條 申請勤工助學的學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能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并符合勤工助學的崗位要求;德育考核成績在良好及以上;學習努力、成績合格;生活簡樸,身體健康;責任心強。

第十六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須經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并由勤工助學辦公室審核後,領取《勤工助學上崗證》。

第十七條 學生須持《勤工助學上崗證》自行到用工部門應聘。接到錄用通知後應在規定時間内(一般不超過三天)與用工部門聯系,簽署協議後,按照崗位的要求保質保量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第十八條 用工部門在錄用學生後,應将錄用學生名單和崗位安排情況送交勤工助學辦公室備案。

第十九條 用工部門要堅持育人為本,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管理、工作指導、思想道德教育,并在每月月底對在本單位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進行一次勞動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勞動任務、勞動時間核定和勞動表現等情況,交學生勤工助學辦公室。

第二十條 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須樹立正确的勞動觀,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學校可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學生個人私自在校外打工,一旦與用工單位發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後果,責任及安全自負,其間如有違反校規校紀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學生申請勤工助學根據勤工助學辦公室和用人單位的安排進行。

第五章 勤工助學酬金标準及支付

第二十三條 校内固定崗位按月計酬。每月40個工時的酬金原則上以蘇州市政府或有關部門制定的最低工資标準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為計酬基準,适當上下浮動。不足40工時的,按比例适當減少;工作量難以量化或者每天工作時間不确定的,根據各崗位具體情況确定每月固定數額的勞酬。

第二十四條 校内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每小時酬金原則上不低于16元。

第二十五條 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标準不應低于蘇州市最低工資标準,由用人單位與學生協商确定,并寫入聘用協議。

第二十六條 學生參與校内非營利性單位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從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中支付;學生參與校内提供收費有償服務、有創收能力的單位或者有專門經費項目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支付或從項目經費中開支;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由校外用人單位按協議直接支付給學生本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應遵守工作協議,履行崗位職責。對違反勤工助學協議的學生,可按照協議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校紀校規的,按照學校管理規定進行教育和處理,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取消勤工助學資格,直至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在學生工作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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