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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记官方网站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2019年05月07日 10:43  點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更加科學、規範、精準地做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确保各項資助資金使用公開、公平、公正、合理,根據教育部、财政部《關于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财〔2007〕8号)、江蘇省教育廳、财政廳《江蘇省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暫行辦法》(蘇教财〔2007〕38号)、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廳〔2016〕6号)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按照“個人申請、民主評議、學院審核、學校建檔、動态管理、嚴格複核”程序進行。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必須注意保護學生個人及家庭隐私,不得采取任何侵犯學生隐私或傷害學生自尊的工作方式。

第二章 認定原則與認定組織機構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實事求是原則。認定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杜絕任何弄虛作假行為。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認定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學校認定工作制度和程序,确保認定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三)量化評分與民主評議相結合原則。根據家庭經濟困難認定指标規定的評分辦法及标準,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量化評分與民主評議相結合的認定原則。

第六條 學校設置“學校—學院—輔導員(或班主任)—專業(或班級)”四級工作網絡開展認定工作。

(一)學校成立認定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擔任,組員由學生工作處、教務處、财務處等相關部門主要領導組成。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領導小組指揮下具體負責組織開展全校的認定工作。

(二)學院成立院級認定工作領導小組,由學院相關領導組成。

(三)輔導員或班主任負責所帶班級認定工作的具體開展和實施。

(四)專業或者班級成立基層認定工作小組,由學生幹部、學生代表組成,主要負責民主評議工作。學生代表人選應具有代表性,評議組人數不少于班級或專業總人數的2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後,其成員名單應在本學院範圍内公示,并報校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三章 認定辦法

第七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采用困難程度量化測評分的方法進行,辦法如下:

(一)學生向學院提交經家庭所在地的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核實、蓋章的《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或其他能證明家庭經濟困難的文件,即有資格參加認定。

(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采取對影響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的因素進行定量分析和對學生在校學習生活的真實情況進行評價的辦法,分别從學生家庭經濟情況和民主評議情況兩個方面進行評分。

1.學校使用數字化信息管理系統采集、分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信息,得出學生家庭經濟狀況測評分(E);

2.學院領導、組織基層民主評議小組對待認定對象進行民主評議,得到民主測評分(D)。

3.按照公式“S=E×50%+D×50%”計算最終得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困難程度量化測評分(S)。

第八條 學生家庭經濟狀況測評分包含的指标主要考慮學生地域差異、城鄉差異、家庭類型、健康狀況、贍養老人情況、在學人數、父母親受教育程度等基本情況以及家庭的收入與資産、學生對經濟負擔的自我評價等。

學生家庭經濟狀況測評分最高為1000分,該項分值由計算機系統根據采集到的學生各項信息直接賦值得出。

第九條 學院認定評議小組須根據申請人所提供的申請材料、證明材料以及在校生活、學習等綜合表現,對申請人進行民主評議。

有經常購買和使用高檔消費品,高消費、亂消費等現象;或者經常出入校外娛樂和消費場所,沉迷網絡,參加消費性旅遊等情況的,一票否決,不再進行測評。

測評的内容包括申請人在校日常消費、生活狀況、學習态度、個人品質等方面的情況。

民主評議測評分最高為1000分,由采取無記名方式采集到的民主測評數據加權平均後得出。

第十條 學校根據學生困難程度量化測評分的分值進行資格認定及困難等級劃分。

學生困難程度量化測評分大于500分的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其中學生困難程度量化測評分大于等于900分的為家庭經濟特别困難;800分及以上到900分之間的為家庭經濟困難;500分到800分之間的為家庭經濟一般困難。

第十一條 學院在組織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時,如因特殊原因,無法确定申請學生困難等級的,應将學生的全部材料報送至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會同有關學院共同研究确定。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在每年9月進行。認定按下列程序實施:

(一)認定前準備

學校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一并寄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同時通過資助熱線等渠道宣傳資助政策及認定辦法。需要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要如實填寫“調查表”,并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同時準備好其他證明材料。

(二)認定的組織實施

1.新生本人撰寫申請,将申請和蓋章後的《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以及其他證明材料提交給學院;

2.學院審核相關材料;

3.通過審核的學生自行登錄資助管理系統,完成學生信息采集;

4.學院組織基層民主評議小組對待認定對象進行民主評議;

5. 學院根據困難程度量化測評分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劃分困難等級,對結果進行審核,并以适當方式、在适當範圍内公示至少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如師生對認定結果有異議,可向本學院認定工作組提出。認定工作組應在3個工作日内予以答複。如對學院認定工作組的答複仍有異議,可向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請複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3個工作日内予以審查并作出答複。異議成立的,可直接作出調整。

第十四條 各學院認定工作結束後,校資助管理中心應在尊重和保護學生隐私的前提下,将最終認定結果在全校公示5個工作日。

第五章 資格複核及認定工作的檢查

第十五條 複核工作一般在每年的6月開展。前一年已經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如家庭經濟狀況無改善,無需再次提交申請和其他證明材料,可直接進行複核。

(一)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困難程度量化測評分(S),确定複核對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及困難等級。

(二)複核結束後名單彙總報學院審核并公示,并做好相關學生的通知和教育工作。

第十六條 每學年寒假及寒假結束開學後一個月内,學校将組成工作小組對學院的認定工作進行抽查。抽查形式包括查閱資料、個别訪談、問卷調查或召開座談會等,并根據情況通過信件、電話、走訪家庭、調研政府部門等形式對已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實際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

第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取消其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已享受資助的,視情況追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依據學校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一)弄虛作假,騙取困難生資格和學校資助資金;

(二)其他經學校認定不符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條件的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本科生。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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