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记官方网站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了防止和糾正不當行政處理行為,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學校各部門依法依章行使職權,公正、及時地處理學生的申訴,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利记官方网站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利记官方网站學生申訴處理辦法》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校或者學校授權學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行政處理或處分決定不服,向學校提出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黨辦、校辦、紀委、學生處、教務處、保衛處、校團委等部門負責人和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法律顧問等組成。
申訴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團委,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 學生提出申訴應持嚴肅、認真、誠實的态度。申訴人不得借申訴歪曲事實,提供僞證或者誣陷他人,擾亂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條 學校受理學生的申訴應堅持公開、公正、實事求是和有錯必糾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明确、定性準确、處理及時、程序正當。
第六條 本細則适用于全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簡稱學生)的申訴。
第二章 申訴的提出
第七條 下列人員均有權依據《利记官方网站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及本實施細則提出申訴:
(一)被處理或處分的學生本人;
(二)與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學生。
除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身體失能必須委托他人代為申訴外,申訴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第八條 學生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下列處理或決定不服,應當在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内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訴:
(一)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處理、撤銷學曆學位證書等行政處理行為;
(二)對學生本人作出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行政處分;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它處理決定。
處理、處分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九條 申訴人提出申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訴書一式兩份;
(二)申訴人身份證明;
(三)證據目錄和清單;
(四)學校作出的行政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
(五)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申訴期限提出申訴的,應提交有效的證據。
第十條 學生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的申訴書應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貫、班級、學号、通訊地址、聯系電話;
(二)具體的申訴事項、請求、事實和理由(附有關證據材料);
(三)申訴人的簽名或簽章和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十一條 申訴人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訴;以口頭形式提出申訴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申訴人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的方式提交申訴書。
以傳真或電子郵件的方式提出申訴的,應在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申訴後三日内補交紙質材料原件。
第三章 審查與受理
第十三條 申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訴人是學校作出的處分或處理決定的相對人,或者是與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學生;
(二)有具體的申訴請求、事實和理由;
(三)屬于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的申訴事項範圍;
(四)申訴在規定期限内提出。
第十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收到申訴人的書面申訴材料後,應當在3日内進行審查,分别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申訴材料不齊備的,暫不受理,限其在申訴期内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不再申訴;
(二)對經審查符合前條規定的申訴條件的,決定予以受理,并制發《受理通知書》;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1.申訴事項已經人民法院或者行政複議機關受理的;
2.申訴事項已經學校申訴程序處理,申訴人重複申訴的;
3.僅對學校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定、決定提出不服的;
4.已超過規定的申訴時限的;
5.其他不應受理的情形。
決定受理申訴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收到書面申訴材料之日即為受理之日。
第十五條 受理申訴之後,作出處理決定之前,發現有本細則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列情形的,應當撤銷申訴案件,并書面告知申訴人。
第十六條 申訴受理期間,原處理或處分決定不停止執行。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确有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第四章 複查與決定
第十七條 申訴受理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内組成複查小組進行複查。
第十八條 申訴複查小組人數為5-7人,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組成,必要時可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與。
第十九條 申訴複查小組可以根據需要調閱有關部門處理該案件所形成的書面材料、向知情人員調查情況以及召開各種形式的聽證會等,有關部門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 申訴複查可以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進行,但必須以會議票決的形式形成複查決定。申訴人提出要求或确有必要時,應該以公開聽證的方式予以複查處理。
采取聽證會方式進行複查的,應按照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
第二十一條 對事實清楚,不涉及學生受教育權等重大權益的處理或處分決定的申訴,複查小組認為不需要改變原決定的,提出書面答複意見,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批準後,将複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訴人;确需改變原決定的,按本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理。
對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處理、撤銷學曆學位證書等涉及學生重大權益的決定的申訴,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原處理部門提請召開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進行複查。擔任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的教務處、學生工作處、團委等部門負責人必須參加會議。
對争議較大、情況複雜或者有較大影響的申訴,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提請召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全體會議複查。
第二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全體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複查決定,必須經實際到會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的三分之二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進行申訴複查時,原處理部門對原決定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承擔舉證責任。
申訴學生一般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申訴事項的原經辦人員不得擔任申訴事項的複查人員。
申訴人認為申訴事項的複查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有權申請其回避。申訴事項的複查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的,應當自行回避。
複查人員的回避,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決定;主任的回避,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集體決定。
第二十五條 申訴複查結論作出前,申訴人可以撤回申訴,撤回申訴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申訴人撤回申訴的,應當終止申訴事項的複查。
申訴人在主動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訴申請。
第二十六條 學生申訴委員會進行複查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别作出處理決定:
(一)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适用依據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當的,決定維持;
(二)原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原處理決定的複查意見: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适用依據錯誤的;或者學校超越職權,違反上位法規定作出決定的;
3.處理決定明顯不當的。
4.違反規定程序處理的。
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複查意見重新研究,提出新的處理意見,提交校長辦公會複議,校長辦公會的複議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二十七條 學校有關部門重新作出處理或處分決定時,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決定基本相同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 申訴複查結論應當在受理申訴之日起15日内作出。因故确需延長作出複查結論時間的,經校長批準,可以延長15日。
延長作出複查結論時間應當提前書面通知申訴人。
第二十九條 申訴複查決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訴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訴人的申訴請求、事實和理由;
(三)原決定經辦部門陳述的事實和理由;
(四)複查部門認定的事實、作出複查結論的理由和依據;
(五)申訴複查結論;
(六)不服複查決定向江蘇省教育廳提起申訴的權利和期限;
(七)作出複查決定的日期。
第五章 聽證程序的特别規定
第三十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實施聽證:
(一)申訴人提出請求的;
(二)處理決定可能産生重大影響,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确有必要實施聽證的。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動實施聽證的,應當事先征得申訴人同意。
聽證主持人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擔任。
第三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決定實施聽證的,應當在10日内組織聽證。申訴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三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舉行聽證會3日前,将時間、地點、聽證參加人員等通知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條 聽證主持人就聽證活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二)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
(三)詢問聽證參加人;
(四)接收并審核有關證據;
(五)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對情節嚴重者可以責令其退場;
(六)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對申訴的處理意見。
第三十四條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應當公正地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保證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
第三十五條 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和其他人員應按時參加聽證會,遵守聽證秩序,如實回答聽證會主持人的詢問,依法舉證。
第三十六條 聽證會開始前,聽證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并宣讀聽證紀律。
第三十七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宣布案由;
(二)被申訴決定的經辦人就有關事實和依據進行陳述;
(三)申訴人就事實、理由、證據或依據進行申辯,并可以出示相關證據材料;
(四)經聽證會主持人允許,參加人可以就有關證據進行質證;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發問;
(五)有關當事人作最後陳述;
(六)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三十八條 聽證記錄員應當将聽證的全部活動進行筆錄,并由聽證主持人和聽證記錄員簽名。聽證筆錄還應當由當事人當場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九條 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主持制作聽證報告,提交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集體讨論作出決定。
第六章 其他規定
第四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将複查決定書及時送達申訴人。送達方式以直接送達為主,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用郵寄、留置、公告等送達方式。
第四十一條 學生對複查決定仍持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蘇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二條 辦結的申訴事項,應當及時整理歸檔。歸檔範圍如下:
(一)在審查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文書;
(二)申訴人和有關部門提交的有關文字材料、證據材料;
(三)其他有保存價值的資料、物品。
第四十三條 學校高等學曆繼續教育的學生、非學曆教育的學生、港澳台僑學生、留學生的申訴,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