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记官方网站學生違紀處分規定
(2017年8月30日第21次校長辦公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全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條 給予學生處分,應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适應。
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明确、定性準确、程序正當、處分适當。
第二章 紀律處分的種類和适用
第四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認錯态度、悔改表現等,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紀律處分的,應當由其所在學院給予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錯誤。
第五條 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後果較輕的,可從輕或減輕處分:
(一)能主動承認違紀事實,檢查認識深刻,悔改表現突出的;主動中止違紀并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主動挽回損失的;
(二)主動揭發他人違紀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三)過失違紀的;或者确系受他人脅迫或誘騙違紀,并能積極協助組織調查問題,認錯态度好的;
(四)無法抗拒的原因或緊急避險造成違規違紀者;
(五)其他可從輕、減輕處分的情形。
經司法鑒定機關鑒定為限制責任能力的,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從輕處理。
第六條 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重處分:
(一)違紀行為的組織者、策劃者;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故意隐瞞、歪曲、捏造事實,提供僞證以及妨礙有關部門、單位調查,或者拒不承認錯誤的;
(三)對檢舉人、證人進行威脅、恐吓或打擊報複的;
(四)受處分後再次違紀應予處分的;
(五)酗酒後肇事的;
(六)其他違紀情節惡劣或因違紀行為造成嚴重後果者。
第七條 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受處分者,應同時受到下列處理:
(一)本學年内不得評定獎學金及各種榮譽稱号;
(二)受處分者系學生幹部的,其學生幹部職務自行終止;
(三)黨團員違紀受到處分的,建議黨、團組織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四)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三章 違紀行為及處理
第一節 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為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國家根本制度、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煽動颠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四)傳播、組織觀看暴力恐怖、邪教音視頻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一)攜帶或持有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不主動上繳的;
(二)将槍支、彈藥或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險品擅自帶出規定保管場所的;
(三)将有傳染性或對周圍環境将産生破壞的生物或物質擅自帶出規定保管場所的;
(四)擅自在宿舍飼養各類動物,影響公共衛生及安全的;
(五)未經批準在重點防火單位或場所使用明火,且不聽勸阻的;
(六)故意毀壞消防器材、用電設施、安全警示标志标識或安全管理系統的。
第二節 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
第十一條 尋釁滋事、打架鬥毆,未被司法機關追究責任的,視其情節和危害程度分别給予下列處分:
(一)打架鬥毆參與者,尚未造成人身損害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人身損害或其他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引發打架鬥毆的挑撥者、教唆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聚衆打架鬥毆的組織者、策劃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持械打架鬥毆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在現場起哄或以“勸架”、“調解”為名,偏袒一方,緻使事态惡化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十二條 侮辱、诽謗、誣告、陷害他人,或威脅他人安全、或惡意騷擾他人,其行為尚未構成刑事犯罪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用信函、電話、短消息、電子郵件等方式,或者用QQ、微信等即時通訊工具恐吓、威脅他人安全,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通過語言、文字、行為等方式對他人進行性騷擾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在浴室、衛生間等場所進行偷窺、猥亵等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妨礙他人通訊自由,故意隐匿、毀棄、非法占有或非法處理他人的信函、通知單據、電子郵件或快遞包裹等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給他人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盜用、冒用他人名稱、姓名,或者将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給其他人,侵犯他人權益、造成不良後果或損失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節 侵犯公私财産、知識産權的行為
第十七條 用盜竊、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産的,除追回贓款、贓物或賠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分别按以下規定給予處分:
(一)作案總價值不滿人民币2000元,且未受到刑事處罰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二)多次作案或作案總價值達到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作案手段惡劣,或用敲詐勒索等方式,或團夥盜竊、詐騙公私财物,或屢教不改者,無論案值多少,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參與分贓、銷贓者,按共同違紀處理。
第十八條 侵占、私分、冒領國家、集體或私人财物,金額不滿人民币2000元且拒不退還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金額達到人民币2000元以上且拒不退還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九條 故意毀壞公私财物,造成較大損失的,除賠償損失外,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未經許可,盜用、私自轉讓、擅自許可他人使用學校、他人知識産權;或洩露學校、他人科技成果、專有數據、技術秘密;或有其他違反知識産權管理規定的行為,使學校、他人權益受到損失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 違反實驗、實習操作規程,違反學校有關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過失給國家、學校或他人人身、财産造成損失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節 損害國家、學校聲譽或利益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故意洩漏國家機密文件、僞造證件、欺騙組織、包庇嫌疑人員等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 在涉外活動或出國(境)學習交流期間損害國家、學校聲譽或利益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一)未經允許在商業活動中,公開在招牌、廣告、海報、文件等有關宣傳材料上盜用、冒用學校的名稱或标識,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擅自以學校、學校内設機構、部門或學生組織等名義對外發布公告、新聞、作出不負責任承諾、或參加對外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有其他損害學校聲譽或利益的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五節 違反學習、學術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違反學校考試紀律規定,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構成考試違紀的學生,經教育、勸阻無效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構成考試作弊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有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 累計兩次以上(含兩次)考試違紀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考試作弊達兩次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 考試違紀或作弊行為以教務部門或研究生管理部門的認定為準。
第二十九條 在各類體育競賽中服用違禁藥物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有其他欺騙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三十條 一學期内曠課達10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處分後再次曠課達10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第三次曠課達10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第四次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第五次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一條 塗改、僞造成績單、簽字、印章、推薦信或其他有關學業、學術水平證明等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三十二條 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僞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三條 有學術不端行為的,除給予相應紀律處分外,将按照相關條例給予相應的學術處理。
學術不端行為以學術委員會的認定為準。
第六節 擾亂社會、學校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擾亂社會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節輕重和悔改态度,給予記過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遊行示威法》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參加未經批準的遊行示威活動;組織、策劃和參與擾亂社會秩序或破壞學校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的活動;
(二)在線上、線下公開發表反對國家根本制度、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混淆視聽,制造混亂;
(三)組織、成立、加入非法社會團體或組織,從事非法活動;組織開展未經批準的社會政治活動。
第三十五條 違反互聯網管理規定者,根據不同情況,給予下列處分:
(一)危害網絡安全,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或利用網絡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或移動通訊網絡系統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網絡及管理系統毀壞或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他人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隐私權,或者惡意攻擊他人造成一定危害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雇傭、組織、教唆或者幫助他人發布、轉發網絡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登錄非法網站、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三十六條 參與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動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在學校内組織、參與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動、散布宗教言論、穿戴宗教服飾、傳播宗教思想,有做禮拜(乃瑪孜)、封齋等宗教行為且不聽勸阻者,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七條 擾亂學校管理秩序、社會公共秩序的,分别處理如下:
(一)拒絕、妨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規執行公務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二)在公共場所聚衆喧嘩、打砸、焚燒物品,不聽勸阻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擾亂教育教學管理秩序的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四)私自改動、變造成績單、畢業生推薦表或學校出具的相關證明的;僞造、變造、冒領、冒用、轉讓、轉借各種證件或證明文件的,視其情節、後果,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私刻、私蓋公章的,視其情節及危害程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違反校園交通管理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七)違反學校社團相關管理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八)擅自發布、散發、張貼未經登記、審批的廣告、海報等宣傳品、印刷品,造成不良影響,且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
(九)違反校園管理規定,組織、參與各類營利性活動或違章設攤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使用學校提供的宿舍、校園網絡等教育資源,從事個人商業活動,嚴重影響他人生活學習,且不聽勸阻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十)從事非法傳銷或其他非法經營活動,造成不良影響,且不聽勸阻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組織或誘使他人參與非法商業活動,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十一)虛構事實、以營利為目的誘使他人參與校園貸、高利貸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二)弄虛作假,謊報家庭經濟狀況,騙領獎助學金、困難補助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三十八條 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定,擾亂學生宿舍管理、生活秩序者,視情節給予如下處分:
(一)擾亂宿舍管理秩序,對其他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未經批準擅自調換宿舍或宿舍門鎖,造成管理困難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擅自留宿校外人員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在集體宿舍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留宿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使用違章電器者或違章使用明火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違章用電、用火、使用危險品或違規使用電器引起火警、火災或其他事故的,除賠償損失外,視其危害程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有其他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七節 違反社會公德及違法、犯罪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違反社會公德或有違法行為的,分别處理如下:
(一)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活動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在男女交往中,行為失範,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觀看淫穢書刊、聲像制品和色情網站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觀看暴恐聲像制品,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複制、制作、持有、傳播、販賣或聚衆觀看反動、淫穢、迷信及其他非法音像制品、非法出版物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參與任何形式賭博或變相賭博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屢教不改、賭資較大,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組織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接受或提供************************、介紹他人接受或提供************************,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賣淫、嫖娼或者介紹賣淫、嫖娼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吸食、持有毒品,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凡有販毒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違法生育的,按照其戶口所在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規定處理。除此之外,學校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是黨員的,按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章 紀律處分程序
第四十三條 學生違紀行為的調查:
(一)涉及違法和校園治安方面的,由保衛處負責,學生所在學院參與;涉及違反考試紀律、考試作弊、學術不端行為的處分,研究生由研究生管理部門負責,本科生由教務部門、學生工作部門共同負責,學生所在學院配合;其它違紀行為,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調查,可能受到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的,由學生工作部門、研究生部管理部門負責,學生所在學院配合,其他有關部門參與。
(二)調查工作應當在七日内完成。調查結束後,牽頭調查的職能部門應當将調查的詳細情況、證據材料、學生書面檢查、本部門建議處理意見等一并移交學生所在學院并通報學生工作處。
(三)違紀學生所在學院,要根據學生違紀事實和學校有關規定,在聽取有關部門對錯誤性質的認定意見及處理建議,提出處分的初步意見,按照處分權限報有關單位研究決定。
第四十四條 違紀處分的審批權限:
(一)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學生所在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讨論決定,相關職能部門确認,由學院出具處分決定書;
(二)記過以上處分由學生所在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讨論提出處理意見,相關職能部門确認定性,相關學生主管部門審核,報分管校領導批準,由學校作出處分決定并發文;
(三)開除學籍處分由學生所在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讨論提出初步處理建議,會同校學生工作部門形成處分意見後,報學校法律事務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審查通過後,經分管校領導同意,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同時,報江蘇省教育廳備案。
第四十五條 在對違紀學生做出處分決定之前,學生所在學院要負責安排人員與其談話,告知學生拟處分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學生有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學生所在學院、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充分聽取拟處分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第四十六條 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處分決定書下達之日起的三個工作日内,由相關學院送達學生本人。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處分決定生效。
第四十七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内,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申訴期間不暫停決定的執行。
第四十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及時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并在收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内作出複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内作出結論的,經校長批準,可延長15日。
第四十九條 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收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蘇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五十條 處分告知書、處分決定書以及申訴複查決定書等,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五章 違紀學生的教育管理
第五十一條 處分決定書送達後,學生所在學院應及時通報學生父母或其他應當知情的人員,并将通報情況記錄備案。同時學院有關人員要與受處分的學生談心談話,進一步幫助其提高認識。
第五十二條 受到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學生,所在班級應指定兩名學生幹部作為聯系人,經常開展談心幫教活動。
第五十三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應在處分決定書送達後一周内辦完離校手續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五十四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置6到12個月期限。其中警告處分期限不少于6個月,嚴重警告處分期限不少于8個月;記過處分期限不少于10個月,留校察看處分期限為12個月。處分期限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學生提出申訴且結論發生變化的,除免予處分外,處分期仍自原處分生效之日起計算。
學生在受處分期間休學的時間不計入處分期。
第五十五條 學生在處分期内表現良好,能自覺遵守校紀校規,處分期滿後可申請解除處分,具體程序如下:
(一)受嚴重警告以下處分者,在處分期滿後1個月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院根據學生的現實表現,經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讨論決定是否解除處分。解除處分的,由學院發文并報學生工作部門或研究生管理部門備案;
(二)受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處分期滿後1個月内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班級評議良好者,經學院黨政聯席會讨論後提出建議,由學校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報請分管校領導審批同意後解除處分。
處分期内再次違紀者,處分期按兩次處分的後到期的處分期限為準。
解除處分日期按處分到期之日計算。
第五十六條 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畢業時留校察看期未屆滿的,不得提前解除處分。待留校察看期滿後,經本人申請,必要時向其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社區管理部門核實無異議的,由學校主管部門按程序審核處理。
受處分學生畢業前未解除處分的,不予畢業。
第五十七條 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因違背學術誠信受到處分的,學校可以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号、榮譽等作出限制。
第五十八條 對學生的處分決定書、解除處分決定書及相關材料,應當由學校主管部門及學生所在相關單位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其中記過以下的處分材料由學院負責歸檔,報相關學生管理部門備案;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的處分材料由相關學生管理部門負責歸檔。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學校對接受非學曆教育的在職專業學位研究生、高等學曆繼續教育的學生、港澳台僑學生、留學生的處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有關學生違紀行為發生在本規定生效前,而又在本規定生效後處理的,應依本規定的程序按照原規定處理,如按本規定處理更有利于學生的,按本規定處理。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所述“以上”、“以下”,均指包含本級在内。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由學生工作處、教務處、研究生部依照各自權限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利记官方网站學生違紀處分規定(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