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網站首頁 >> 學生工作 >> 規章制度 >> 正文

利记官方网站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2019年05月07日 09:28  點擊:[]

利记官方网站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2017年8月30日第21次校長辦公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規範本校學生申訴處理程序,保證學校處理行為的客觀、公正,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全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利益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向學校提出重新審查的意見和要求。

學生申訴處理的範圍包括涉及學生本人利益的行政處理或處分,如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違紀處分、退學處理、撤銷學曆學位證書等。

第四條 學生提出申訴應持嚴肅、認真、誠實的态度;學校受理學生的申訴應堅持公開、公正、實事求是和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二章 申訴機構

第五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出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等組成。

第六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校團委,負責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訴的提出和受理

第七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處理、處分或者複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内,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八條 學生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的申訴書應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号、申訴人的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事實和理由(附有關證明材料)及要求;

(三)提出申訴的日期;

(四)申訴人的簽名或蓋章。

遞交申訴書時,申訴人還須同時提供學校作出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

第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接到申訴書後,及時對申訴人的資格和申訴條件進行初步審查處理,區分情況,分别作出如下處理:

(一)符合申訴條件的,予以受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二)對于不屬于申訴範圍的,5日内告知申訴人不予受理;

(三)對于申訴書内容不完整的,要求申訴人補充材料,5日内未補齊材料的視為放棄申訴。

第四章 申訴的處理

第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内作出複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内作出結論的,經校長批準,可延長15日。

第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複查,認為作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複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将複查決定書及時送達申訴人。申訴人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經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十三條 學生對複查決定仍持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蘇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四條 在申訴和複查期間,原處理決定繼續有效。對于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以及開除學籍處分的處理決定,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可建議學校暫緩原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五條 處理、處分或者複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六條 學生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抵觸的,可以向江蘇省教育廳投訴。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留學生的申訴處理辦法由國際教育學院結合本規定和留學生的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利记官方网站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上一條:《利记官方网站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實施細則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