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實踐教學是全日制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進行的針對職業能力的綜合訓練,是培養過程的重要環節。實踐教學要充分體現專業學位類别及其領域特點,培養學生嚴謹的科學态度、獨立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以及良好的職業素養。
第二條通過實踐教學,使全日制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能夠綜合運用所學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基本技能。在實踐教學單位促進實踐與課程教學和學位論文工作的緊密結合,注重在實踐中培養研究生解決實際問題的意識和能力。
第二章 教學管理
第三條 研究生部統一組織安排全校的實踐教學工作;學院具體實施。所在學院負責各領域(方向)實踐基地的設立、建設、管理以及研究生實踐教學的組織實施、考核等工作。
第四條 各學院應根據專業領域的性質、特點、培養方案要求等,有組織地開展實踐教學工作。導師應按照相應培養方案的要求,全面考慮,因材施教,指導研究生制訂實踐計劃,對其實踐内容、要求、目的和進度等做出合理安排。
第三章 教學組織
第五條 實踐教學的組織工作應貫徹和體現“集中實踐與分段實踐”相結合、“校内實踐和校外實踐”相結合、“專業實踐與論文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全日制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在學期間,實踐教學時間原則上不少于1年。
第七條 實踐教學可采取以下幾種方式進行。
1.由校内導師結合自身所承擔的實踐課題,安排學生進行實踐教學。
2.充分發揮校外導師的指導作用,利用企事業單位的資源,由校外導師負責安排進行相應的實踐教學。
3.研究生結合本人的就業去向,自行聯系有關單位進行實踐教學。
4.研究生結合本人主持的省校研究生科研實踐計劃項目進行實踐教學。
5.依托江蘇省企業研究生工作站和學校建立的實踐基地等,由所在學院統一組織和選派學生進行實踐教學。
第四章 基地建設
第八條 學院和導師應高度重視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實踐教學工作,要整體規劃,統籌協調,提供和保障開展實踐的條件,積極開展江蘇省企業研究生工作站的申報和建設工作、主動與企事業單位建立多種形式的實踐基地或聯合培養基地,推進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與用人單位實際需求的緊密聯系,積極探索人才培養的供需互動機制,為全日制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進行實踐教學提供穩定的實踐基地。
第五章 過程管理
第九條 研究生在導師指導下,制定研究生個人實踐計劃,填寫《全日制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實踐教學計劃表》,導師和學院審核通過後,方可進入實踐教學環節。
第十條 研究生在實踐教學之前,由學院組織導師和學生認真學習并貫徹《蘇州科技學院全日制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實踐安全須知》。
第十一條 研究生進入相關企事業單位實踐,應根據實踐單位的要求簽署相關協議。協議應明确雙方的職責和義務、研究生在企事業實習期間的安全和有關知識産權等方面的問題。學院和導師要對該協議内容進行審核,維護學生及實踐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研究生在實踐教學期間要遵守所在單位的有關規定與要求,服從導師和實踐單位人員的管理,确保人身安全;研究生要認真投入到專業實踐學習中,完成預定的實踐任務。
第十三條 到高風險作業單位進行實踐教學的研究生要按照該單位安全控制标準和流程進行實踐工作,并按該單位或行業的要求參加“特殊”保險。
第十四條 各學院應加強研究生實踐教學期間的跟蹤管理,了解和掌握研究生的實踐情況和思想動态,以便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第十五條 研究生在實踐教學期間應主動與校内導師通過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保持聯系,及時通報情況。校内導師要加強學生實踐教學期間的指導,檢查、督促實踐教學計劃的完成,引導研究生結合實際,鍛煉實踐能力。
第六章 考核
第十六條 實踐教學的考核須在申請學位論文答辯前完成。
第十七條 研究生在實踐教學環節結束時應填寫《全日制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實踐教學考核表》,經導師審查同意後方可參加實踐教學的考核。學院應按照領域(方向)根據實踐教學的具體情況組建考核組進行考核;考核采用專題報告會的形式,由研究生本人彙報實踐工作情況,考核組提問、研究生答辯。考核組應根據研究生的實踐工作量、綜合表現、實踐單位反饋意見和書面總結及答辯情況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核,按“優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個等級評定成績,成績及格及以上的可取得規定學分。
第十八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實踐教學的成績為不及格:
1.實踐教學時間未達到規定要求的;
2.未完成實踐教學計劃内容;或實踐工作不認真負責;或實踐單位給定成績不及格、反饋意見差;
3.實踐中未經批準擅自離崗的;
4.未按要求提交實踐教學計劃表、實踐教學考核表、實踐成果的;
5.違反學校或實踐單位的規章制度,造成不良後果的;
6.其他不符合實踐教學要求情況者。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4級研究生起執行,由研究生部負責解釋。